十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强化首都标准化委员会的议事协调职能,健全首都标准化重要政策和重点标准的跟踪管理、督促机制,协商解决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充实首都标准化委员会战略咨询专家队伍。各区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二)加强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标准化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标准化资金支持范围。拓宽标准化资金渠道,鼓励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各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标准化补助政策,共同推动首都标准化发展。
(三)健全激励措施
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创新性明显,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并符合提名条件的标准研究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范围。将社会团体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制定以及被采用情况纳入社会团体等级评估工作。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在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大对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激励力度。
(四)推进纲要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本纲要实施评估机制,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把相关结果作为改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首都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将相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